案例评析

关于第12266704号“寿心源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12-22 02:54:22  浏览:1783  来源:

关于第12266704号“寿心源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0000087112

 

  申请人:江苏长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寿心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29


  申请人于20151221日对第12266704号“寿心源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寿之源”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55279号“壽之源及图”商标、第10166304号“寿之源 健康滋味 长寿之源 THE SOURCE OF LIFE及图”商标、第375528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误导公众。二、被申请人曾代理销售申请人的商品,并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其应知晓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的介绍、所获荣誉及相关证书;

  3、“寿之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3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8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海蜇皮;干枣;萝卜干;皮蛋(松花蛋);牛奶;芝麻油;加工过的坚果;木耳;豆腐制品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820日。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310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51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香肠;咸肉;腌腊肉;肉干;肉松;肉;猪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5106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11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1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香肠;咸肉;腌腊肉;猪肉;肉松;肉;肉干;死家禽;肉罐头;蛋;食用油脂;食用猪油;豆腐制品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127日。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3101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57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火腿;香肠;咸肉;腌腊肉;肉干;肉松;肉;猪肉;速冻菜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57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文字“寿心源”和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寿心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寿之源”、“壽之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主体特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肠、海蜇皮、萝卜干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肠、肉干、速冻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本案亦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江苏省,地缘关系密切,且双方商标近似程度较高,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亦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称争议商标属于被申请人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但其并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对于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于慧敏

田益民

张世莉

 

201610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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