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案

我所代理第9939135号25类A.I.C商标无效宣告获商评委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10 12:12:39  浏览:3125  来源:
商评字(2015)第0000027362号
申请人:上海尼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人于2013年03月20日对第9939135号“A.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一家集专业设计、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女装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9791619号“A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字母组成、排列方式相同,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我委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商标驳回通知书;争议商标相关信息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4年1月14日通过第1391号《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引证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1年8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4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于修改前的商标法。
    综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英文商标“A.I.C” ,与引证商标“Aic”相同,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201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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