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第9类“GO OUT”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29 03:30:46  浏览:3200  来源:
(2015)商标异字09795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杭州鹰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29期<<商标公告>>第9991296号 “GO OU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 OUT”,指定使用于第9类“照相机(摄影);望远镜;眼镜;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监听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享有在先权利的第1087164号“GOTRAVEL及图”国际注册商标亦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由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条款的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9991296号“GO OU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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