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第30类“沱韵”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09 11:58:31  浏览:2027  来源:
2013)商标异字04332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98 期<<商标公告>>第9354498号"沱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经在规定期限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沱韵"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茶;食用淀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981347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可可;食用淀粉及其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在读音、整体外观上显著不同,虽然双方指定使用商品在部分上类似,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酒"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沱"商标于2006年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沱韵"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对其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灰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第9354498号"沱韵"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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