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关于第16561971号“口袋老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9 01:01:30  浏览:646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6561971号“口袋老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0000101398

 

  申请人:阳光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61971号“口袋老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22031号“口袋KODAY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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