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关于第16495289号“跨境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9 01:00:55  浏览:668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6495289号“跨境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0000094289号   

    

     申请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632号盛饰大厦12

  

  申请人因第16495289号“跨境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跨境通宝”,是申请人已使用的股票证券简称,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直接联系。且“跨境翼”、“豫跨境”商标均已取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信息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跨境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经过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与其建立起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  

覃莎莎

徐晓建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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